加州氣候問責革命:深入探討SB 253和SB 261企業溫室氣體報告和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揭露

加州氣候問責革命:深入探討SB 253和SB 261企業溫室氣體報告和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揭露

by  
Gavien Mok  
- 2025年9月4日

企業氣候資訊揭露的新監管時代

加州已成為美國第一個強制要求廣泛私營部門全面揭露企業溫室氣體 (GHG) 資訊和氣候相關財務風險報告的州。加州氣候問責方案由 參議院第253號及第261號法案 並得到 SB 219 的支持,為氣候透明度製度奠定了基礎,該制度將影響世界第五大經濟體的數千家大型企業 [1][2][3]。

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舉措是在監管機構、投資者和民間社會日益加大的壓力下出台的,這些壓力要求企業揭露和管理氣候相關風險。該舉措部分借鑒了《2019年氣候行動框架》等全球框架。 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 (TCFD)温室气体议定书,加州的做法標誌著氣候問責從自願轉向強制[4]。

了解 SB 253 和 SB 261

SB 253(氣候企業資料責任法案)SB 261(氣候相關金融風險法案) 每個目標都針對氣候揭露的不同但互補的面向:

  • SB 253 要求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的年總收入超過 $1億 並在加州開展業務以報告 範圍 1、2 和 3 溫室氣體排放.
  • SB 261 要求年收入超過 $5億 編寫兩年期報告,詳細說明 氣候相關的金融風險 以及為緩解這些影響而採取的措施[1][2]。

總的來說,這些法案代表了氣候透明度的整體方法,一方面量化排放量,另一方面規劃風險敞口。

時間表和合規要求

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 (CARB) 負責實施。關鍵合規里程碑如下:

需求類型 SB 253 SB 261
公司營收門檻 > $1 億 > $5億
第一份報告到期 2026 年(範圍 1 和 2) 2026年(第一份風險報告)
範圍 3 報告截止日期 2027 不适用
驗證要求 第三方保證(分階段) 無第三方保證
報告頻率 每年 每兩年一次
公開揭露平台 是(CARB) 是(CARB 或公司網站)

[4][5]

SB 253:強制溫室氣體排放揭露

SB 253 規定 強制、公開、規範地揭露企業溫室氣體排放, 包括:

  • 范围 1:來自自有/受控來源的直接排放。
  • 范围 2:購買電力所產生的間接排放。
  • 范围 3:價值鏈中的所有其他間接排放(例如,供應鏈、產品使用)[1][4]。

該立法明確採用了 温室气体议定书 作為方法框架,並要求企業取得 第三方保證 其披露。範圍 1 和範圍 2 的保證始於 2026,對於範圍 3, 2030,由 CARB 定義技術參數 [5]。

納入 范畴 3 排放 尤其值得注意。通常包括超過 70% 範圍3是指公司總排放足跡的百分比,由於測量的複雜性,範圍3歷來被排除在美國強制性揭露範圍之外。加州的舉措與全球最佳實踐一致。

SB 261:氣候金融風險透明度

SB 261 將焦點轉向氣候 風險. 它迫使公司發布 兩年期報告 識別:

  • 重大氣候相關金融風險(包括物理風險和轉型相關風險)。
  • 為減輕此類風險而採取的策略和措施。

該法案要求與 TCFD 該指引雖然沒有強制規定格式,但強調前瞻性風險管理,而非後瞻性排放清單[2][6]。

企業可以利用現有的氣候報告來遵守規定,前提是這些報告涵蓋所有必需要素並公開發布。與 SB 253 不同,SB 261 規定 不是 要求第三方驗證,這是一項旨在減少合規負擔並提高透明度的謹慎決定。

對企業的策略影響

遵守SB 253和SB 261法案將需要企業在營運和治理方面做出重大轉變,尤其是在價值鏈資料收集和氣候風險治理方面。策略考量包括:

  • 數據基礎設施:公司必須投資於排放追蹤和氣候情境建模工具。
  • 供應鏈參與:特別是對於範圍 3,公司需要與供應商和分銷商進行協調。
  • 治理協調:風險監督需要從 ESG 團隊轉移到企業範圍的風險管理職能。
  • 投資人溝通:這些揭露可能會影響投資者的評估和融資條款。

加州與全球標準:比較視角

元素 加州(SB 253 / SB 261) CSRD(歐盟)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擬議規則(美國)
範圍 3 是強制性的嗎? 是(SB 253,分階段) 是的 部分(如果重要)
風險揭露標準 TCFD(SB 261) CSRD 下的 ESRS/TCFD TCFD
第三方保證 是(SB 253) 是(分階段) 是(有限、分階段)
適用於私人公司 是的 是的

[1][2][4][5][6]

加州的框架與許多 CSRD 和 SEC 元素,但其適用性更進一步 私人企業 以及其嚴格的範圍 3 時間表。它設定了 全國先例,可能會加速聯邦和州一級的採用。

新出現的挑戰與批評

儘管勢頭強勁,但實施挑戰依然存在:

  • 数据质量和可用性:特別是對於範圍 3,數據缺口和不一致的報告標準可能會妨礙可比性。
  • 合規成本: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能難以負擔合規相關費用。
  • 法律風險:加州的法律可能面臨域外管轄權或聯邦優先權的司法挑戰。

儘管如此,監管方向是明確的: 氣候透明度不再是可有可無的.

對公司的建議

為了有效做好準備,公司應該:

  1. 繪製溫室氣體清冊:從溫室氣體會計系統下的完整範圍 1-2-3 清單開始。
  2. 制定風險評估框架:與 TCFD 保持一致,識別和揭露實體和轉型風險。
  3. 让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與供應商、投資者和內部團隊合作以協調期望。
  4. 建立內部控制:透過將氣候指標整合到現有的財務控制中來做好保證準備。
  5. 保持最新:監測 CARB 指導和利害關係人諮詢 [5][6][7]。

對於已經追求 前瞻性排放策略 例如避免排放,這些法規為建構更廣泛的影響敘事提供了基礎。

最终想法

加州的SB 253和SB 261法案反映了氣候相關公司治理日趨成熟的變革性一步。透過將排放透明度與財務風險揭露相結合,加州正發出訊號,表明其正朝著全面、強制性的ESG報告方向邁進。對於企業而言,這傳遞的訊息很明確:立即調整,否則將面臨落後的風險。

参考资料

[1]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320240SB253
[2]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NavClient.xhtml?bill_id=202320240SB261
[3] 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TextClient.xhtml?bill_id=202320240SB219
[4] https://ww2.arb.ca.gov/our-work/programs/california-corporate-greenhouse-gas-ghg-reporting-and-climate-related-financial
[5] https://ww2.arb.ca.gov/sites/default/files/2025-08/SB%20253%20261%20workshop%20slides%208-21.pdf
[6] https://www.insideenergyandenvironment.com/2025/05/key-takeaways-from-california-air-resources-boards-public-workshop-on-implementing-california-climate-disclosure-laws-sb-253-and-sb-261/
[7] 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5/07/15/california-climate-accountability-getting-started-on-sb-253-and-sb-261-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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